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冀台经济贸易促进会。英文名称:Hebei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Hebei-Taiwan economy and trade。缩写HTETPC。
第二条 河北省冀台经济贸易促进会是由河北省有志于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本会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建服务平台和协商机制,推动冀台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在经济贸易和科技教育、文化艺术等产业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冀台两地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冀台两地各界人士及组织团体,推进两地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共同繁荣。
(二)为冀台两地工商团体和各界人士提供经济贸易和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产业等领域的考察访问、学术研讨、投资兴业、招商会展、观光旅游、业务培训、人才交往等方面的联络、咨询、协调等配套服务。
(三)促进冀台两地民间经贸往来和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产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有关诉求。
(五)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授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成为本会会员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2、热心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事业;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积极支持并热心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邀请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开展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一年内未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名、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会的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冀台经济贸易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相关决议;
(二)主持日常经贸、业务工作;
(三)可受会长委托或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日常办公性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和本会拟发布的各类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冀台经济贸易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